鄂毕[2015]4号
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:
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,客观有效统计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4〕22号)和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,现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认定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自主创业认定条件
我省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以认定为自主创业:
(一)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注册登记法人实体,法定代表人为高校毕业生;
(二)创立或参与创立的实体已经开始运营,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,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;
(三)从事电子商务,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,实名注册为高校毕业生本人,经营时间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上,经营状态正常(店铺有维护、商品有展示、客服有服务等);
(四)合伙创业的高校毕业生。
二、自主创业认定程序
(一)高校毕业生自愿填写《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表》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;
(二)学校院(系)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;
(三)列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,纳入自主创业统计范围。
三、自主创业认定材料
(一)创立实体已注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: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二)创立实体未注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:提供含有实体名称及经营场所场景的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;
(三)从事电子商务未注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:提供含实名认证、创店时间、经营状态等内容的网页截图;
(四)合伙创业的高校毕业生:提供相关协议。
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